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教社科[2014]1号)以及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黑龙江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黑龙江省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加快推进黑龙江省高校智库建设,规范高校智库运行管理,积极发挥高校智库在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及其对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和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各级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与“二为”方向。弘扬调研精神,强化创新及精品意识,探索和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努力建设立足黑龙江、面向全国、放眼世界的新型智库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和全省政府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高校智库,是指为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围绕国家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建设、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持续开展前瞻性、战略性、针对性、现实性重大问题研究,长期聚焦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拥有明显优势特色的高校软科学研究团队,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提供高质量咨询服务等智力支持的软科学研究平台。
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要面向国家和黑龙江省政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黑龙江省高校优势资源,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创新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新型高校智库。重点推出一批具有决策影响力与社会公信力的标志性智力成果;造就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德才兼备、富于创新精神的决策咨询队伍;建设一批面向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决策需要的高层次咨询服务平台;建立一套治理完善、充满活力、监管有力的智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新型智库咨政建言、舆论引导、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重要功能。
第三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基于“项目、成果、人才、智库”一体化发展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托软科学研究项目,整合高校内部优势资源,鼓励校校联合、校所联合、学科交叉等,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以支持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提升高校咨询服务能力、学科建设水平、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增强高校对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高校智库的征集、遴选、监督、考核以及高校智库信息发布和经验交流等工作;省财政厅科教处负责经费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是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重要决策管理需求,由省教育厅组织立项和筛选,各依托高校组织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六条 建立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联盟,依托理事长单位设立秘书处,并建立省新型高校智库专家指导委员会,促进各高校智库及研究团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认定与审批
第七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包括建设计划和培育计划。均采取公开征集、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组织认定等方式。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联合申报高校智库项目,协同攻关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高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组建高校智库研究队伍,广泛聚集各类智慧要素和创新要素,提升高校智库建设的实践性、创新性和应用性。
第八条 申请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列入省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计划应具备的条件:
(1)所申报智库具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特色突出,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智库依托单位应有相关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支撑;或有省高校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省级领军人才梯队支撑。
(2)智库首席专家须是申报单位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为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在所申报智库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和领导能力。
(3)所申报智库有相关研究所、研究基地或研究中心等机构支撑,有一支研究基础扎实、研究方向聚焦、富有创新精神和决策咨询能力的长期稳定的研究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具有合理的梯队结构,其中有高级职称教师5人以上,具有国外访学经历的教师2人以上,政府部门长期合作参与人员2人以上。
(4)所申报智库的研究团队在本研究领域决策咨询研究水平全省领先,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多次承担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的决策咨询研究任务,已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5份以上决策咨询报告,且至少有2份已被采纳应用,或获省领导批示;或多次获得相关领域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5)所申报智库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科学务实的发展规划;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良好的国际交流合作基础;稳定、持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充足的办公设备及相应基础条件等。跨单位联合申报智库的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2. 列入省新型高校智库培育计划应具备的条件:
(1)所申报智库具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特色突出,符合省及各地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智库依托单位应有相关硕士点学科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支撑。
(2)智库首席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智库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和领导能力。
(3)所申报智库有相关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等机构支撑,有一支研究基础扎实、研究方向聚焦和富有创新精神的稳定的研究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具有合理的梯队结构,其中有高级职称教师3人以上,具有国外访学经历的教师1人以上,地方政府部门长期合作参与人员1人以上。
(4)所申报智库的研究团队在其研究领域,决策咨询研究水平居省内先进水平,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多次承担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的决策咨询研究任务,已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5份以上决策咨询报告,且至少有2份已被采纳应用,或获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多次获得相关领域省级或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5)所申报智库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良好的国际交流基础;一定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相应基础条件等。跨单位联合申报智库的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九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申报遴选程序如下:
1. 公开征集。省教育厅根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大战略部署,面向全省公开发布省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有意愿参与智库建设的高校研究团队或研究机构。
2.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研究团队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研究重点、科研成果、团队实力以及省新型高校智库发展建设计划进行申报,根据要求填写《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申报书》,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高校智库发展需要和智库申报的基本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 评审。组织专家对具备资格的智库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5. 公示。确定候选智库,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定后,予以公示。
6. 签订合同。明确智库建设任务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教育厅与智库负责人签订高校智库建设合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计划经费由基本建设经费、研究经费、专项任务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构成。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高校智库给予每年20万元基本建设经费资助,对列入培育计划的高校智库给予每年10万元基本建设经费资助,依托单位提供不低于1:1的匹配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应参见“黑龙江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12号),建立各高校智库经费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和评估经费预算,规范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绩效激励作用。一是适度提高劳务支出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提高智库项目经费中用于主要研究人员劳务支出的比例;二是加强外拨经费审核管理,智库项目外拨经费支出应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等条款办理;三是设置绩效提取比例,验收完成的高校智库项目可提取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作为绩效。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计划采用“两级”运行管理方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负责认定、监管和指导,各依托高校负责智库具体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高校智库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即由首席专家全面负责智库运行管理工作。高校智库建设周期为五年,省教育厅与智库负责人签订高校智库建设任务书,明确智库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年度计划及预期成果等,作为高校智库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咨询服务项目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咨询服务需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咨询服务项目指南,各依托高校组织申报和实施;二是鼓励支持高校智库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密切跟踪重大需求,共同确定智库项目选题,并组织实施;三是省教育厅与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等部门及单位合作共同设立咨询项目等,如:在“黑龙江省经济发展重点课题”中增设“高校智库项目”类别,按省社科联有关要求和流程,发布通知组织立项,由全省各高校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团队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对省委省政府委托研究课题和涉及国家安全、科技机密、商业秘密的高校智库成果,未经允许不得公开发布。加强高校智库成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每年年底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对智库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情况、决策咨询服务及其效果、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情况,以及与合作单位合作项目的进展等进行总结,并提交下一年度智库工作计划。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高校智库建设计划项目(培育计划项目)运行期间,每年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2份,其中至少1份被省(地市)政府部门采纳和应用,或获得省(地市)及有关部门领导批示,三年内至少承办1次智库学术交流会,促进研究成果扩散和应用,拓宽成果应用转化渠道,提高转化效率。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建立以绩效考评为导向的高校智库激励机制。高校智库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行“3+2”节点绩效考核制度,其中前3年为智库基本建设考核期,后2年为智库运行考核期。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省教育厅对高校智库支持计划和资助经费额度进行动态调整。高校智库考核要点主要包括对建设计划实现情况、咨询服务效果、研究成果转化、各级领导批示、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承担科研项目和获奖情况等。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高校智库建设计划项目和培育计划项目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根据智库绩效考核和评估结果进行奖励与调整。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A级,给予奖励支持;考核结果为B级,可继续建设或培育;考核结果为C级,退出建设计划或培育计划。
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严格执行诚信制度,对未完成合同任务、经费使用不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及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的智库,提出警告、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报智库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计划实施细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8年8月
附件1: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申报书
附件2: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支持计划认定规则
附件3: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4:黑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年度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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